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办法
来源:苏州大学研究生院 | 作者:青谷硕博 | 发布时间: 2021-07-19 | 528 次浏览 | 分享到: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书育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导师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夯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建立科学公正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保障机制,提高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12﹞20号)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位论文盲审原则

(一)学位论文须在正式答辩前送评阅人盲审,盲审未通过的学位论文不得组织论文答辩。

(二)学位论文盲审采取“双盲”方式,即送审时隐匿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返回时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和答辩委员会隐匿评阅人姓名。

(三)除涉密学位论文外,学位论文盲审应全部通过第三方平台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评阅。


二、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组织

(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在研究生院统一领导下开展,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院、部、所、中心,下同)两级分工负责。

(二)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

(三)研究生院负责全校博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


三、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安排

(一)培养单位审核

1.各培养单位对导师同意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做相应处理:

(1)硕士学位论文查重率未超过15%(含)的,正常进入下一环节,查重率超过15%的,不予受理。

(2)鼓励各培养单位制定并执行比学校要求更严格的硕士学位论文查重标准。

2.各培养单位对导师同意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做相应处理:

(1)博士学位论文已按预答辩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的,正常进入下一环节;未按预答辩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的,不予受理。

(2)博士学位论文查重率未超过15%(含)的,正常进入下一环节,查重率超过15%的,不予受理。

(3)鼓励各培养单位制定并执行比学校要求更严格的博士学位论文查重标准。

3.学位论文通过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论文盲审材料提交各培养单位。

4.各培养单位按照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方案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并将本单位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材料审核汇总后报研究生院组织盲审。

(二)学位论文盲审

1.盲审专家由第三方平台从相应学科建设水平高于我校的高校或科研院所选聘。

2.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由五位具有本学科(类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同行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家评阅。

3.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由三位具有本学科(类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同行硕士生导师、副高级及以上专家评阅。


四、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反馈和处理

(一)学位论文盲审意见

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包括学术评语和盲审结果两部分,具体要求参照《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12﹞20号)第二十二条。

(二)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反馈

1.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由各培养单位负责接收、登记、汇总和处理。各培养单位应将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同时以适当方式在培养单位内公布。

2.研究生院将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反馈各培养单位,并将盲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

3.各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及时通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三)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处理

1.盲审意见是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和学位审核的重要依据:

(1)凡学位论文盲审专家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者,应根据盲审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附文字材料对专家意见逐条回答、说明、解释并阐明对学位论文进行的修改,同时标注学位论文修改之处的页码,下同),经导师审核同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学位论文答辩需重新申请。

(2)凡硕士学位论文盲审专家评定等级有“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应根据盲审专家意见作重大修改或重新撰写(有一个不合格至少修改三个月,两个及以上不合格至少修改半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修改或重新撰写的学位论文原则上须送原盲审专家重新评阅。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者,参照本目第(1)条规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允许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

(3)凡博士学位论文盲审专家评定等级有“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应根据盲审专家意见作重大修改或重新撰写(有一个不合格至少修改半年,两个及以上不合格至少修改一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须重新通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5人),修改或重新撰写的学位论文原则上须送原盲审专家重新评阅。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者,参照本目第(1)条规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允许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后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一次。

(4)凡盲审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校学术委员会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永久取消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并按《苏州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苏大﹝2017﹞12号)进行处理。

2.研究生院每年根据各培养单位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对评定等级出现“不合格”的培养单位和导师做相应处理:

(1)硕士学位论文盲审不合格率超过全校平均水平的,对培养单位进行约谈,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工作评优等资格。

(2)硕士学位论文盲审不合格率连续两年超过全校平均水平的,除对培养单位进行约谈,取消当年研究生工作评优等资格外,视情况扣减其下一年度5%-10%硕士生招生指标。

(3)若同一硕士学位论文有两个及以上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暂停该论文导师有效申请上岗招收博硕士生资格一年。

(4)博士学位论文盲审不合格率超过全校平均水平的,对培养单位进行约谈,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工作评优等资格。

(5)博士学位论文盲审不合格率连续两年超过全校平均水平的,除对培养单位进行约谈,取消当年研究生工作评优等资格外,视情况扣减其下一年度5%-10%博士生招生指标(不满1个指标按1个指标计算,至少扣1个指标)。

(6)若同一博士学位论文有两个及以上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暂停该论文导师有效申请上岗招收博士生资格一年。


五、学位论文盲审申诉处理

1.盲审结果申诉

凡学位论文盲审有一位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者,如学位申请人或其导师认为该“不合格”评定等级是学术观点分歧所致,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诉,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提出充分理由,确认是学术观点分歧所致,可向研究生院提出论文追加盲审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追加盲审。

同一盲审结果申诉只受理一次。

2.追加盲审

学位论文追加盲审由研究生院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每篇论文再追加两位专家盲审。

3.结果处理

(1)若追加盲审专家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者,则按盲审专家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的标准处理后,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2)若追加盲审专家评定等级仍有一个及以上“不合格”者,则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并按盲审专家评定等级有两个及以上不合格的标准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作相应处理。

六、学位论文盲审经费

(一)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经费从培养单位研究生业务费中列支,非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经费在培养单位社会服务成本中列支。

(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经费由学校建立专项列支。

(三)学位论文修改或重新撰写后盲审的费用及追加盲审的费用,由学位申请人按规定标准自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的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悖,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来源:苏州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