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按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均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博士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写作能力;对于第一外语为英语的博士生是否必修第二外语,由博士点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决定,并报校研究生院备案,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者,必修英语。
博士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和所在学院组织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在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阶段后,可以安排学科综合考试,考试的科目、范围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科综合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三种方式进行,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
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不再继续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且完成了学位论文工作后,方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的申请。未取得规定的课程学分数不能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并且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应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论文字数一般在5万以上。论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需注明出处或来源。使用的计算单位和制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论文打印应符合《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要求。
(三)必须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并满足《福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和答辩要求按《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和《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博士研究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者。
(二)博士生学位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累计5学分以上(含5学分),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一次重修后仍不合格者不再继续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授予博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议的研究生,应逐个进行全面审核。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学校授予学位规定日期前十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研究生学籍总表(一式三份)
2.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一式两份)
3.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4.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毕业)审批材料(一式两份)
5.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批表(一式两份)
6.论文评阅意见书(五式两份)
7.论文答辩表决票
8.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向全校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由校长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来源:福州大学研究生院)